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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電動車頭盔的術語和定義、產品分類、技術要求、檢驗方法、檢驗規則及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最高時速不大于25公里/小時的電動自行車乘員佩戴的頭盔,本標準不適用于摩托車乘員使用或者是在時速超過25公里﹔小時狀況下使用的頭盔。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共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811
摩托車乘員頭盔
G10000
中國成年人人體尺寸
3術語和定義
3.1電動車頭盔
是指時速不大于25公里﹔小時的電動自行車乘員佩戴的一種頭部防護裝具。3.2保護范圍
是指保護頭部的范圍3.3試驗區
是指頭盔的檢驗范圍
3.4 本標準其它術語和定義采用GB811中規定的術語和定義
4產品分類
4.1產品型號及其含義產品型號及其含義如下:
4.2產品規格
頭盔規格見表1
5要求
5.1結構
頭盔由殼體、緩沖層、佩戴裝置等組成。
5.1.1殼體
a)用質地堅韌、耐用的全新ABS材料制成。b)表面涂層顏色鮮明、光潔,不易沾污及脫落。
c)頭盔質量(含附件)不大于800g,在檢驗中殼體應保持完整無損,不得出現大于20mm裂口。d)殼體可拆卸部件取下后,不得降低其防護性能,也不得對人頭、頸部造成刺傷。
e)系帶等其它連接件不得超過殼體內、外表面3mm,連接件不得有毛邊。
f)殼體設通風孔時,其孔徑不大于13mm。
g〉帽邊沿應鑲嵌軟質圓鈍的緣圈,以防直接損傷頭頸部。h)應覆蓋頭部保護區。
5.1.2緩沖層
a)用能較多地吸收碰撞能量,對人體無毒、無害的材料制成。b)形狀、規格尺寸適體,佩戴不移位。
5.1.3佩戴裝置
由系帶、搭扣及連接部件組成,結構應保證乘員佩戴頭盔牢靠舒適,解脫方便。
5.2性能
5.2.1 保護范圍
必須覆蓋本標準中圖l所示A-A線以上部分的頭部保護區。
圖1頭部保護區
5.2.2電動車頭盔質量(含附件)
按照6.3規定進行檢驗,質量不大于0.80kg:5.2.3頭盔視野
按照6.4規定的方法進行檢驗,上視野不小于7°。
5.2.4電動車頭盔佩戴裝置強度性能
按照6.6規定的方法進行檢驗,不得出現伸長量超過25mm或系帶撕裂撕斷.連接件脫落及搭扣松脫的現象,并在6.7規定的檢驗中不得出現以上現象。
5.2.5電動車頭盔吸收碰撞能量性能
以傳遞到頭型上的加速度及共作用時間衡量,檢驗按照6.7規定的方法進行。a)加速度峰值不超過400g.
b)加速度超過200g的作用時間應小于2ms.c)加速度超過150g的作用時間應小于4ms.
5.2.6電動車頭盔穿透性能
按照6.7規定的方法進行檢驗,鋼錐不得穿透頭盔與頭型直接接觸。
6檢驗方法
6.1實驗室環境條件
溫度21℃士5℃,相對濕度40%一80%。6.2頭盔結構、規格尺寸,保護區檢驗6.2.1檢驗工具
分度值為0.5mn 的長度測量器具及大、中、小號標準頭型。6.2.2檢驗步驟
a)用測量器具檢測殼體內、外表面的連接件及通風孔等;
b)測量頭盔規格尺寸及保護區,將頭盔佩戴到相應規格的標準頭型上,頂端加5Kg 載荷,測量頭盔
的保護區,并標出試驗區;
c)檢驗結果按5.1及5.2.1規定評定。6.3頭盔質量檢驗
6.3.1―檢驗工具
分度值不大于0.01Kg的稱。
6.3.2檢驗步驟
a)稱量并記錄頭盔質量,按Kg,有效數字取三位;b》檢驗結果按5.2.2規定評定。
6.4電動車頭盔視野檢驗
6.4.1檢驗裝置
由視野計支架、角度標尺、標桿、頭型及頭型固定座等組成,裝置應滿足以下技術要求:
a)標桿旋轉中心位置應處于頭型中央矢狀面對眼頂高114mm、眼突枕突距182mm的前點上,以保
證測量的視野為人眼水平左、右及上視野:
b)分度值為1°;
c》量程范圍應滿足5.2.3要求。
6.4.2檢驗步驟
a)將頭盔端正地佩戴在頭型上t
b)測量上視野時,將角度標尺右水平位轉向垂直位,轉動標桿緊靠所測頭盔上邊緣,標桿在角度
尺上所指示的角度值即為頭盔上視野;
c)檢驗結果按5.2.3規定評定。
6.5 電動車頭盔佩戴裝置強度檢驗6.5.1檢驗裝置
由架體、頭型、標尺、砝碼、加載機構及模擬下額裝置見圖2)等組成。
6.5.2檢驗步驟
a)將頭盔佩蛾在頭型上,系帶穿過模擬下額并系緊之;b)按照表3施加初載荷,維持30s,隨機確定標尺起始零位:
c)5~l0s內,將載荷加至表3規定的檢驗載荷后,維持2分鐘,隨即讀出標尺指示燈伸長量;d檢驗結果按5.2.4規定評定。
6.6電動車頭盔吸收碰撞能量性能檢驗6.6.1頭盔樣品檢驗前處理
頭盔樣品必須按照表4規定處理后方可進行檢驗,每頂頭盔樣品選—項處理。
高溫或低溫處理后的頭盔樣品應在5分鐘內完成一處的兩次檢驗:第二次檢驗,應將頭盔樣品放回保溫箱中再處理20分鐘以上,方可進行檢驗。水浸處理后的騰空頭盔樣品,應淋干20分鐘后進檢驗。
6.6.2 檢驗裝置
由擺頭式或落頭式碰撞試驗臺及測試分析儀器系統組成。試驗臺應符合5.2.5、6.6.2.1、6.6.3有關保證碰搤能量、碰撞效果—致的規定。
6.6.2.1碰撞試驗臺
由臺架、頭型、頭型固定架、升降釋放機構、砧、砧座及座基等部件組成,其主要部件應滿足以下技術要求:
a)頭型:有近似人體頭部頻率響應的結構及金屬材料制成,頻率響應1400Hz以下平坦,最低共
振頻率2500Hz。口頭型分小5*0.中、大6十0.1號,見表5及圖3.墜落頭型的總質量〔含傳感器和連接件)分別為小號小號4+0.1號5+0.1,大號6+0.1Kg。其中傳感器及連接件的質量不大于墜落頭型總質量的25%。
b)砧及砧座:砧系圓形平板砧,用工具鋼(TIOA)制成,直徑127mm、厚度15mm 以上,碰撞面粗
糙度不低于Ra0.8、硬度不低于HRC50.砧與砧座剛性連接,砧座須剛性固定在座基上,并保證砧碰撞面與頭型碰撞點法線垂直。
c)座基:由鋼筋混泥土制成,座基重量不小于 1.6t.
d)升降釋放機構:以不影響頭型〈含頭型固定架〉佩戴被檢頭盔后白由墜落的機構形式制作。
6.6.2.2測試分析儀器系列
由加速度傳感器、放大器及數據處理、顯示及記錄等部分組成,其主要性能要求如下;a)頻率響應范圍0+0.1~~1000Hz,頻帶截止點一3+0.5dB,衰減斜率-9~~—24dB/Oct;b)滑足5.2.6提出的加速度檢測要求;
c)測量不確定度5%。
6.6.3檢驗步驟
a)將加速度傳感器剛性地固定在頭型碰撞檢驗部位,傳感器敏感軸與頭壅碰撞點法線夾角不得大
于5°:
b)校準碰撞檢驗裝置:調整碰撞試驗臺頭型落高(落高系頭型碰撞點至砧碰撞面之間垂距),使
之與標準試塊碰撞。加速度峰值必須達到400g,連續碰撞三次,每次碰撞加速度峰值偏差不大于3%; 200g的作用時間偏差不大于0.1ms.檢驗前及檢驗后各進行一次校準,如檢驗后加速度峰值和200g 作用時間超出上述要求,被認為檢驗結果無效;
c)將經過檢驗前處理的頭盔侃蛾于相應的頭型上,系帶系緊,按表6檢驗條件進行檢驗;d檢驗結果按5.2.5規定評定。
6.7電動車頭盔耐穿透性能檢驗
6.7.1頭盔檢驗前處理
按6.6.l規定,每頂頭盔任選一項處理,或者常溫下進行檢驗。6.7.2墜落式穿透試驗臺
由墜落臺架、鋼維、頭型、導軌及升降釋放機構等組成,應滿足以下技術要求:
a)墜落臺架:系實現鋼讎沿導軌升降、釋放、定向沖擊頭盔的架體,應保證5.2規定的鋼錐落高
要求。其底部固定于質量不小于It 的鋼筋混泥土基礎上。
b)鋼錐:結構和尺寸見圖4,材料為工具鋼(TIOA),質量為3.0+0.5Kg,硬度不低于HRC50.圖中
L為參與穿透部分的高度,應大于40mnui 。
c)頭型。須符合6.6.2.有關頭型尺寸的規定,并剛性地固定于墜落臺架底部基礎上。
6.7.3 檢驗步驟
a)將經過檢驗前處理后的頭盔佩戴于相應的頭型上,系緊系帶:b)在木標準中5.2.規定的實驗區內選擇穿透檢驗部位;
c〕按照表7規定的檢驗條件及性能檢驗;
d)檢驗結果按5.2.6規定評定。
7檢驗規則
電動車頭盔產品檢驗分為型式試驗和出廠檢驗兩種。7.1型式試驗
7.1.1公司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需進行型式試驗;
a)新產品正式投產前;
b)產品轉廠生產時;
c)產品停產半年以上,重新生產時:d遇到重大質量投訴時:
e)質量監督部門認為需要時。
7.1.2 型式試驗抽樣方案
電動車頭盔按結構﹑材料、規格尺寸相同的為一品種,每一品種按2000頂為一檢驗批(不足者按一批計算),每頂抽取樣品8頂,試驗6頂,2頂備用。采取隨機抽樣,抽樣場合不限。
7.1.3樣品檢驗順序、項目、要求及方法見表8
樣品檢驗分配,第1至5項和第7項每批抽取的6頂樣品全檢,第7項在第6項檢驗后進行。
7.1.4不合格判定
7.1.4.l樣品檢驗中,一項性能判一個單項指標不合格,則判定該檢驗批產品不合格。
7.1.4.2當判定檢驗批產品不合格后,允許改進產品,提交第2次檢驗;但抽取樣盔數量為第一次的兩倍,如第二次檢驗仍不合格,則判定該批產品不合格。
7.2出廠試驗
7.2.1頭盔生產廠家每批次頭盔都應骸出廠試驗。
7.2.2出廠試驗抽樣方案
頭盔按結構、材料、規格尺寸相同為一品種,每一品種按2000頂為一檢驗批(不足者按一批計算),每批抽取樣品6.頂。采取隨機抽樣,抽樣場合不限。
7.2.3樣品檢驗l順序、項目、要求及方法見表9.
7.2.4判定準則
7.2.4.1樣品檢驗中,一項性能的一個單項指標不合格,則判定該檢驗批產品不合格。
7.2.4.2當判定檢驗批產品不合格后,允許改進產品,提交第二次檢驗;但抽取樣盔數量為第一次的兩倍。如第二次仍不合格,則判定該批產品不合格。
8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8.1標志
8.1.1每頂頭盔應有以下永久性標志a)產品名稱;
h)生產廠名稱和廠址:e)商標;
d產品型號、規格:
c)生產日期、產品批號或編號:f)合格標志;
g)產品標準號。
8.1.2在產品顯要處采用“永久性”的標注方式警示:“僅限于小于25公里/小時的電動自行車乘員佩戴”。永久性標識,字體采用不小于三號字體。
8.2包裝、運輸和貯存
8.2.1 產品包裝箱上應有8.1規定的有關表示。
8.2.2產品在運輸和貯存時要注明防止碰撞、受潮和有機化學物品的侵蝕。8.2.3 應附產品中文說明書,至少應說明以下幾點內容:
a)應提齷購買者挑選適合自己頭型尺寸的合格的頭盔;b)使用時必須系緊系帶:
c)電動車頭盔如果發生一次較大撞擊事故應停止使用或送工廠鑒定是否可以繼續使用;d)本產品使用期限由工廠根據產品情況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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